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24號
SCDV,105,司促,2024,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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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債 權 人 彭永和
      彭永寶
      彭永發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張秋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彭永和彭永寶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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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