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8號
SCDV,105,司促,1958,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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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陳氏祝銀
代 理 人 陳穎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阮喬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阮喬妝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9.34計算之依據為何?並
        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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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