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7號
SCDV,105,司促,1957,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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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和豐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鼎照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鼎照土木包工業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
  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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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豐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