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20號
SCDV,105,司促,1820,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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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孫思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
    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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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