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09號
SCDV,105,司促,1809,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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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譹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布雷亞精緻烘培坊或陳譹仁
  如為布雷亞精緻烘培坊,應補正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
  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如為陳譹仁
  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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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