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41號
SCDV,105,司促,1641,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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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邦「錄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究為陳盈「錄」或陳盈「
  祿」?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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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