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11號
SCDV,105,司促,1311,2016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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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謝江林
      武玉雨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范琇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債權人請求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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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