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289號
SCDV,105,司促,1289,2016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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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戴宏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五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戴宏炎一人或戴宏炎、戴李
        和妹等二人?
       ②土地租約或債務人104年1月20日竹東郵局23號
        存証信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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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