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4年度,159號
SCDV,104,竹簡,159,201603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字第159號
原   告 楊敏豐
      林明期
      許麗鴻
前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李麗芳
      孫香蘭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