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碧玲
參 加 人 林憲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古惠心即華為土木包工業間因本院104年
度建字第77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參加人具狀聲明參加訴訟,
同時為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起
上訴(故上訴人應為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即上訴人綠拇指科技
工程有限公司,而非參加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012,5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綠
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綠拇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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