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941號
SCDM,104,審易,941,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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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峻圻
被   告 曾農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965號)後,本院認不宜依
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竹北簡字第417號),而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
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胡家寧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郭峻圻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農生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郭峻圻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103年6月23日以103年度竹北簡字第49號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8月1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郭峻圻仍不知悔悟,基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 單一集合犯意,自103年8月起至104年4月止,在其位於新 竹縣竹北市○○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以其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號之手機為聯絡工具,經營地下六合彩簽賭站 ,並以上開場所供不特定之人士以電話方式,聚集不特定 多數人簽賭下注,其玩法為:以每週二、四、六日香港六 合彩開獎之6個號碼為核對號碼,賭客由1至49等49個號碼 任選數個號碼為1注,每注賭金新臺幣(下同)80元,每 注中之號碼與核對號碼有2個號碼相同者,為「二星」, 可得彩金5,700元,有3個號碼相同,為「三星」,可得彩 金57,000元,有4個號碼相同者,為「四星」,可得彩金 90萬元,如未簽中,賭客所繳之賭資悉歸郭峻圻所有,以 此方式多次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下注、賭博財物,並從 中牟取利益。
(三)曾農生知悉郭峻圻經營地下六合彩簽賭站,竟基於在公共



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之犯意,自103 年8月起至104年2月止,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手機撥打電話至郭峻圻持用之前開手機,向郭峻圻簽賭地 下六合彩。嗣曾農生因另涉他案為警查獲,供稱曾向郭峻 圻簽賭地下六合彩,經警通知郭峻圻到案說明後,始循線 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瑞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書 記 官 胡家寧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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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