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2940號
PCDM,89,聲,2940,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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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淨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三四號被告許進仲涉嫌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 三包(淨重0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 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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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