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21號
PCDV,105,除,121,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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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傅雅祥
代 理 人 傅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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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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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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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雪嬌 │板信商業銀│104年5月15日│20,000元 │ZM0389619 │ │
│ │ │行文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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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劉雪嬌 │板信商業銀│104年7月15日│20,000元 │ZM0389620 │ │
│ │ │行文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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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劉雪嬌 │板信商業銀│104年8月15日│20,000元 │ZM0389621 │ │
│ │ │行文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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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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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