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8號
PCDV,105,重訴,38,201603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林金山 
被   告 林建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如附表一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其中新臺幣伍佰萬元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或等值之一○○年度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五期有價證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核無同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及前開法律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分別與原告簽訂住宅貸款契約 2 份,約定原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620 萬元、500 萬元 與被告,借款期間均為自102 年11月26日起至122 年11月26 日止,利息利率則分別為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 計百分之1.13即以年利率百分之2.43計息,及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345 即 以年利率百分之1.65計息,並均約定如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 本金及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 月部分則按上開利息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 自104 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按期清償本金及利息,屢經催 討未獲置理,且其業因欠稅致其所有之不動產遭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新北分署以102 年綜所稅執字第61410 號函移送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辦理查封登記在案,目前被告尚有11 20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 造前簽訂住宅貸款契約書第13條之約定,該2 筆借款因被告



未依約付息已視為全部到期,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原告620 萬元、500 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㈡綜上所述,並為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620 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2.被告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二、被告抗辯主張: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且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上開金額未還之事實,業據提出住宅 貸款契約書、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是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正。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附表一
┌─┬───────┬─────┬───┬──────┐
│編│ 借 款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 │ │
├─┼───────┼─────┼───┼──────┤
│1.│620萬元 │自104 年10│ 2.43%│自104 年11月│
│ │ │月26日起至│ │27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6 │
│ │ │ │ │個月以內部分│
│ │ │ │ │依左列利息利│
│ │ │ │ │率10% 計算,│
│ │ │ │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20│
│ │ │ │ │% 計算。 │
└─┴───────┴─────┴───┴──────┘

附表二
┌─┬───────┬─────┬───┬──────┐
│編│ 借 款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 │ │
├─┼───────┼─────┼───┼──────┤
│1.│500萬元 │自104 年10│ 1.65%│自104 年11月│
│ │ │月26日起至│ │27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逾期6 │
│ │ │ │ │個月以內部分│
│ │ │ │ │依左列利息利│
│ │ │ │ │率10% 計算,│
│ │ │ │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20│
│ │ │ │ │% 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