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08號
PCDV,105,訴,708,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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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   告 琇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林金花
代 理 人 陳怡穎 
被   告 李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
判例意旨:「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參照,查原告以被告
與訴外人林世棟間並無債權關係存在為由,聲明請求將被告可分
得之4,216,600 元更正為0 元,並將原告可受分配之金額調整為
12,681,651元,是以本件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
4,216,600 元(計算式:12,681,651-8,465,051 ),故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1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
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不足41,778元。另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僅據提出起訴狀正本乙份,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第1 項規定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法自有未合。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暨起訴狀繕本(
含附屬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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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琇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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