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12號
PCDV,105,訴,612,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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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仕榮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機械設備報價及買賣合約 書第9 條約定:「買賣糾紛依下列順序及方式處理:1 雙方 協商解決。雙方協商後仍無法解決實,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為審理管轄法院。」,有前揭機械設備報價及買賣合約 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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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