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9號
PCDV,105,訴,469,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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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9號
反 訴 原告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東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太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682,4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3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67,231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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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相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