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根火
原 告 陳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珍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頂樓違
建占用之面積為110.4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99000元,登記為五層樓建物,核定為2186118元(99000x110.41
÷5=218611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168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