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原 告 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被 告 吾愛吾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錫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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