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72號
PCDV,105,補,772,2016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原   告 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被   告 吾愛吾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錫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1/1頁


參考資料
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