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曾淑芳
陳麗香
卓玉豐
劉景華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曾淑芳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原告陳麗香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柒佰參拾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參佰
陸拾玖元。原告卓玉豐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柒佰零捌萬伍仟參佰參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原告劉景華
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柒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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