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60號
PCDV,105,補,760,201603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曾淑芳
      陳麗香
      卓玉豐
      劉景華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曾淑芳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原告陳麗香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柒佰參拾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參佰
陸拾玖元。原告卓玉豐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柒佰零捌萬伍仟參佰參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原告劉景華
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柒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柒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1/1頁


參考資料
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