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王大桶
被 告 陳名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玖仟貳佰壹
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