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14號
PCDV,105,補,714,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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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偉 
被   告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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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