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饋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07號
PCDV,105,補,707,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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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廖峰松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連雲呈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建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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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銓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