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廖峰松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律師
連雲呈律師
黃于庭律師
被 告 建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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