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85號
PCDV,105,補,685,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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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蘇葉隆 
      游德倡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黃秋品 
      李淑敏 
      李淑容 
      王志生 
      林士登 
      陳次郎 
      周業庭 
      宋碧珠 
      宋榮傑 
      王秀美 
      林阿勤 
      李張粧 
      王芊雯 
      林春子 
      郭復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9,500元外,尚應補繳13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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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