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蘇葉隆
游德倡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黃秋品
李淑敏
李淑容
王志生
林士登
陳次郎
周業庭
宋碧珠
宋榮傑
王秀美
林阿勤
李張粧
王芊雯
林春子
郭復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9,500元外,尚應補繳13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