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50號
PCDV,105,補,650,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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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妤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79,07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
費27,53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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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