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雪紅
相 對 人 林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玖佰玖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依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57萬7,700 元,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420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萬7,412元, 堪認其確有溢繳裁判費27萬7,992 元之情事(計算式:287, 412 -9,420 =277,992) ,業據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 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於法並無不合。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