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洪淑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叁佰捌拾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6 +1 )×10×34元=2,380 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或其他分擔家庭費用之人,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
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
五、聲請人主張聲請清算前每月個人支出「水電瓦斯費500 元」
、「日常生活雜支1,800 元」、「電話費1,000 元」、「交
通費700 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
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
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六、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
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
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
七、聲請人為何時轉任家庭主婦?配偶每月資助5,000 元之收入
,聲請人如何運用於日常生活基本開銷?如何分配?請具體
分項說明。
八、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周○○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說明聲請人核定每月3,000 元
扶養費之依據為何?配偶有無共同負擔?且聲請人已自陳無
收入之情,則聲請人以何種收入支付扶養費?請一併說明暨
提出證明。
九、陳報聲請人清算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含每月本俸、佣金、獎
金、津貼)。另聲請人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
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如有,請併行陳報。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十、聲請人除國泰世華銀行及彰化銀行之存摺、臺灣人壽、全球
人壽保單外,請提出於郵局、中國信託銀行及其他各金融機
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提供期間自103 年2 月19日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止之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及敘
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
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