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沈湘錤
代 理 人 許杏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㈠、債權人清冊應表明:
1、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2、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 債權數額。
3、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㈡、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 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二、請依所陳報之債權人數預納郵務送達費(依聲請人上開陳報 之債權人數+1 合計之人數,乘以新臺幣〈下同〉340 元計 算。例如:債權人若有9 人,應預納10×340 =3,400 元, 以此類推),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 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3 年2 月27日起至 105 年2 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 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 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包含薪資帳戶存摺 內頁影本在內)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自 民國103 年2 月27日起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並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陳報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 明);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 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因原聲請狀所附之 聲證6 並非本件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手機通訊費450 元、雜支1,600 元及交 通費2,000 元,請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文件,並說明手機通訊 費之支出必要性、交通費及雜支之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