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張珮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4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 ×34×10=1,46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巷00號3樓之2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 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 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 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 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 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3年3月至今,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 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 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 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 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 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 即103年3月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3年3月3日至105年3月2日,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本件據聲請 人陳報係四處兼職等語,應說明工作情形為何(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等)?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以及提出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應詳列來源 製成清楚之表冊。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3年3月3日至105年3月2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清算聲請狀陳報之支 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 。
九、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聲 請人每月負擔手機費1,000元、交通費1,500元、伙食費 7,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其他雜支1,000元等項,是 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 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 冊並提出單據)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交通花費詳細情形。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其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3年3月 3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 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繫屬 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 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