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10號
PCDV,105,法,10,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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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范瑞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解除范瑞君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以臨時管理人身份,於民國 105年1月20日召集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 由股東選舉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嗣當選之董事並於其後之董 事會中選任董事長,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行使已無由 臨時管理人繼續行使之必要,故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會議紀錄等影本以為釋明。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 係為使公司不致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而造成業務停 頓或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所由設,故其選任自應以 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又臨時管理人為法院依前開規定所 選任之臨時業務執行機關及代表機關,並非公司之常設機關 ,如公司業務之執行已無滯礙時,法院非不得解除其職務, 以貫徹其立法意旨。
三、經核聲請人已於105年1月20日召開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臨時股東會,並選任徐修盟徐筱嵐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許娟娟為監察人,而上開公司董事會並已推舉徐修 盟為董事長,有上揭股東臨時會、董事會會議紀錄可稽(見 本院卷第4、7頁)。是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已無選 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問題,依上揭規定 意旨,自應准許聲請人所為解除臨時管理人職務之請求。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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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