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50號
PCDV,105,建,50,2016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0號
原   告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被   告 紅蘋果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23條第3 項約定:「本合 約交易如遇有訴訟情事,甲乙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1/1頁


參考資料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蘋果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