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曾秋期即薪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石賜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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