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翁韻涵
代 理 人 王松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YLE JAMES MACDONALD(中文名:翁凱爾)間
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KYLE JAMES MACDONALD (中文名:翁凱爾)提起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家 調字第297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業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 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