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雲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代 理 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依督促程序, 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及同法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 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 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虹豆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與聲請人( 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 1418號裁定准予在案。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向本院對聲請 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5275號 受理在案(見卷第22頁至25頁),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 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 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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