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17號
PCDV,105,司聲,117,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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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其俊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廖心蓓間因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 本院以104 年度事聲字第273 號裁定准許後,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 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 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 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4 年度事聲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嗣因聲請人聲明異議 ,現由該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48 號受理在案,此有支付命 令聲請狀影本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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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