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巨邦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賜平(已歿)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欠缺無從補正者,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 之主體。是以欲聲請法院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人 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不合法定 訴訟成立要件,應以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理由,裁定駁回(非 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姚賜平為本票裁定。經查,相對人 姚賜平已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 事人能力之姚賜平為對象,聲請本票裁定,自屬法定訴訟成 立要件欠缺,且無從補正,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全部駁回 。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