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87號
PCDV,105,司司,87,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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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周子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泓宇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明有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上開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二、經查,泓宇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三芝區,此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清算人事 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呈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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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