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務 人 鐘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捌拾叁
元,及其中叁萬捌仟壹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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