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柔云即陳文珍即陳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零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伍佰玖拾
元,及其中貳拾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柒佰元計付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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