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6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謝美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玖佰壹拾玖
元,及其中本金柒萬柒仟零柒拾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陸佰元整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美蕙於民國089 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
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 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78,919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7,070元整、已到期
之利息1,249 元整及違約金600 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77,070元整自095 年09
月1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
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