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明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明錕於民國104年08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4636705715598957),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463 元及費用12807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
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
,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張明錕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544936660627095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4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102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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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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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明錕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390961│6705715598│02月 24日 │ │點九九 │
│ │元 │957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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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張明錕 544│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11103 │9366606270│02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950 │起 │ │ │
├──┼───┼─────┼──────┼──────┼───────┤
│ 004│新臺幣│張明錕 544│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0163 │9366606270│02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95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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