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債 務 人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債 務 人 詹彩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
肆角叁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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