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8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月美
債 務 人 楊斯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貳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伍萬肆仟玖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計千分
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