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賴啓忠
債 務 人 王指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肆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指權 於104年1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4611588860729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
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4.75計算之利息。
( 二)債 務人王指權自104 年10月至104 年11月共消費簽新
臺幣42,692元,但於104 年10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
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3,436 元
,以上共計新臺幣46,12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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