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廖宜鴻
債 務 人 張思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零叁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伍仟柒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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