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李泓輝即陳勝平即李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七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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