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94號
PCDV,105,司促,8394,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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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李泓輝即陳勝平即李勝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叁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七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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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