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05號
PCDV,105,司促,8205,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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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伍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4 年11月23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2,85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
   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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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