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楊文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伍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4 年11月23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32,851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
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
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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