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04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王家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伍拾肆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104/9/21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 、0000000000使用至104/12/2止,積欠電信費用共
計17854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
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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