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40號
PCDV,105,司促,8140,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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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錦田
債 務 人 BROTHER UNION CO.,LTD.
法定代理人 黃秋良
債 務 人 同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秋良

債 務 人 顏𤧞姈
債 務 人 黃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零柒萬捌仟陸佰零捌點
  玖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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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