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錦田
債 務 人 BROTHER UNION CO.,LTD.
法定代理人 黃秋良
債 務 人 同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秋良
人
債 務 人 顏𤧞姈
債 務 人 黃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零柒萬捌仟陸佰零捌點
玖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