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4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俊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貳拾萬叁仟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叁佰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貳
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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